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1、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和性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通知》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管理费、宣传费、赞助费、手续费等一切非财政拨款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所收取的所有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缴款程序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即:凡地处县城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切非税收入(不包括按《行政处罚法》应当场处罚的收入)全部实行直接缴库,即: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其他部门和单位其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缴库,即: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按日汇总填制《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当日缴入财政专户,对因数额较小、位置偏远等原因当日难以缴库的,最迟应在次日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不得迟延缴库,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及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凡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除全额没收所有资金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编报工作。年初,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本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建议数,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执行;年内因超收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支出项目或调整支出计划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未批先支的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对拒不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返还资金,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资金的管理和调控,坚决杜绝随意支付非税收入和滥支乱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4、严格收费票据管理。除有线电视收费收入、广告收入、房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应依法纳税而使用税务发票进行征收外,其他一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都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借用其他单位收费票据和接受其他单位开具的非正规收费票据,否则,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购销管理,严格按《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领用收费票据,做到“日清月结,缴旧领新,以票核收,票款同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1、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预算编制程序,实行支出计划申报制,即:乡镇和部门应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确定乡镇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据实提出支出建议数,严禁冒报支出项目、故意扩大支出计划等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和财力情况,严格审核,合理安排,并要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预算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减少财政性资金的二次分配和预算调整,切实增强预算刚性和约束力。
2、规范支出追加程序。各乡镇和部门在年初预算之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