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是地方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地方政府依法编制并审批实施的各类城市规划具有强制性法定效力,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