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摊点。
第十条工商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三无摊点。
第十一条文广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书店(屋)报刊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水务局的职责
加强对学校饮水水源、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住建局的职责
一)完善城区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负责对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要提出继续使用、加固维修、停止使用等具体措施。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乱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缔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交运局的职责
完善公路沿线学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环保局的职责
督促校园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完善废气、废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全面负责本乡镇学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机构,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乡镇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决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协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本乡镇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 学校的职责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并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对校外寄宿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包括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 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和保安人员,采取各种办法,齐心协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学校要把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之中,每学期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个人档案,绘制寄宿点分布图。要准确掌握每一个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寄宿点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七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会(每学期一次以上)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