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目的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家庭、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团结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寄宿生为在县各级各类学校就读,且在校外寄宿的学生(不包括走读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时间为除寒暑假和节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校园及周边范围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处周边地区。
第二章 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教育局的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学校签订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全面掌握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况,责成各学区(校)对校外寄宿生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准确登记、分校造册,每学期根据学生变更情况,随时更新信息。
五)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隐患档案,并及时汇报县安委会,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种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七)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能力。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法制教育,培养遵纪守法意识。
八)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学校寄宿制项目建设,让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够住进校内,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安监局的职责
一)负责校外寄宿生的监督检查,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议,组织对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三)依法实施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监管,积极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指导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公安局的职责
一)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租住房进行检查和管理,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治安备案,细化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让房屋出租人明确自己的责任,配合家长、学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务。
二)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学生上放学期间进行交通疏导。
四)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八条卫生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卫生安全检查,定期对校外寄宿生寄宿点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食药监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管,坚决取缔校园周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无证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