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区。
㈠核心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从事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活动。确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㈡缓冲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进入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㈢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驯化、繁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方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报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参观旅游活动;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禁止开展影响保护区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十二条保护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考察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㈡预定活动的路线、时间、期限、范围、内容、人数、方式、次数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㈢计划捕捉或者采集的动植物名称、数量。需要捕捉或者采集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还应当提供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并将审批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对需要进入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护区管理局在接到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方可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
应当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局存档。保护区从事科学考察、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国家、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驯化与繁殖、参观旅游以及与保护区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建设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㈡开发利用活动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方式、选址的详细理由以及使用的设备等;
㈢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和资源影响的评价。
报请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当保护区管理局接到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案后方可书面通知申请人结果和理由。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方案。
第十四条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及保护区周边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第十六条㈠禁止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新建大型的排污设施和设置废弃物倾倒区。
㈡保护区内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㈢保护区管理局与有关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区环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