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及其伴生生物种质资源与栖息环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保护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生态系统为宗旨。集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为一体的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凡在本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保护区位于市区镇。由六部分组成,地理坐标在东经105°47′57″至105°56′44″、北纬34°07′58″至34°19′45″之间。总面积2350公顷。
第五条区政府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具体负责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机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和水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㈢调查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㈣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
㈤进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㈥组织开展经过批准的旅游、参观、考察活动;
㈦接受、抢救和处置伤病、搁浅或误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㈧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第七条环保、国土、林业、农业、畜牧、水务、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对涉及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土地使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组织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关乡镇及相关单位共同解决。
第八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实行全面规划、依法保护、分区控制、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九条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㈠各级财政预算拨款;
㈡国内外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的收益;
㈣依法收取的保护管理费;
㈤其他依法收入。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㈠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
㈡移动、搬迁或损坏保护区界桩、界碑等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㈢设立排污口。倾倒废弃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㈣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钻探、爆破等活动;
㈤拦河筑坝、新建或改、扩建河道;
㈥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活动;
㈦未经批准。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进行调整。
必须对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划进行调整的由保护区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