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生儿登记和入户管理工作意见
序发放《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明》,要为前来办理证明的群众提供免费、快捷、周到的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设置关卡。
(二)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要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工作行为,杜绝出生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对违反出生实名登记有关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部门要做好新生儿入户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户籍股应依照有关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属年月日后出生的,按非住院分娩婴儿程序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属年月日以前出生,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四、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市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沟通、协调和通报出生人口信息。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助产单位医务人员、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登记、上报出生人口情况,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出生人口信息、提供假身份证件、授意统计人员和填报人弄虚作假、出具假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户籍审批制度,对违反规定审批户口、借办理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管理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