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社区管理用房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社区工作环境,现就解决社区管理用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选址。社区管理用房的规划选址应根据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服务对象的原则,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社区所在乡镇(街道)研究确定,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解决途径。
1、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城成片改造中,社区管理用房应与开发(改造)项目一起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划部门应将社区管理用房作为规划指标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将社区管理用房作为出让条件明确。受让方(即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依照下列标准无偿提供社区管理用房。具体标准为:
住宅建设: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3‰标准提供社区管理用房。
营业用房建设: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提供1平方米社区管理用房标准计算(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45平方米计算)。
为有利于社区管理用房集中、统一使用,方便对社区的服务和管理,如开发商或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社区管理用房时,可采用产权置换方式解决。如既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社区管理用房,也无法进行产权置换,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按所在地段市场价向社区计付应提供社区管理用房面积的购房款,由社区集中购置或建造。
2、按照规划,若社区管理用房位于城市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区位,项目业主应根据规划和社区管理用房布局方案要求无偿提供社区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由项目业主统一建设,建设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社区管理用房涉及到市直管公房和本市其它国有房产的,由市房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无偿提供,其产权仍归房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使用权归社区,并由社区负责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
三、审批验收。为确保社区管理用房落实到位,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设计方案会审时,明确该项目需要提供的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和建设标准等要求;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与社区所在乡镇(街道)签定的社区管理用房建设有关协议,明确社区管理用房的建设标准、提供方式、竣工时间等要求;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规划组织实施,如违反规划要求或不履行提供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的相关协议,拒绝提供社区管理用房的,该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规划复核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加强管理。社区管理用房均为国有资产,乡镇(街道)和社区都应加强用房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乡镇(街道)和社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处置社区管理用房(包括出售、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
五、本意见自200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