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意见
防汛抗旱物资清理回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年终要对防汛抗旱物资进行全面清仓盘点,做到账目与实际物资相符。更新防汛抗旱物资要按照管理权限报水务、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折价变卖,销售收入必须全额入账,用于更新和补充防汛抗旱物资。
三、资金筹集
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资金实行“自筹为主、补助为辅”。对防汛抗旱储备物资的资金支付,实行同级财政报账制,各县(市、区)从当年防汛经费预算中支付最少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经市水务、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后,对完成最少物资储备任务,达到规定要求的,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补助并予以通报,限期完成。
管理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