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依据汽车保存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做好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纪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合同文本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
(四)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据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备案证明,核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核发。
(五)物价部门要严格二手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关,负责制定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加强对评估收费行为的监管。
(六)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交易规范,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建立行业诚信体系,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引导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主体,规范经营
(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经销企业不得隐瞒经营车辆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销售价格等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向买方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经销二手车时,应在购销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经纪公司接受买、卖方委托时要签订合同;为防止国家税源流失和真实反映交易车辆的经济性、安全性、环保性等信息情况,需交易的车辆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鉴定评估活动,出具规范的鉴定评估报告;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车辆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经销、买卖、拍卖、经纪本行政辖区以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经纪人的行为。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三)统一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应当签订买卖合同,使用安徽省工商局统一监制的《安徽省二手车买卖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工商部门审核备案。市场开办者应督促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相关合同文本,对没有使用合同文本而直接交易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经办人到公安交通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和核发牌照时,应当主动出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交易完成后,二手车市场经营者要将交易中的合同文本、售后服务保证金凭证及其他销售凭证一并存入交易档案备查。
(四)规范发票的使用并依法纳税。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取得二手车经营资质并在经营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购资格。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在销售、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