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入的职责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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