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
(1)跨省异地安置人员,由本统筹地区根据异地安置人员的数量、分布和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意愿等具体情况,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选择采取异地“二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建立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的制度和办法。对异地安置人员数量较少的安置地和回沪定居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省内异地安置人员,除南昌市外的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及南昌市到其他10个设区市的异地安置人员,可由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内所有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集中委托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各相关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安排到相应的统筹地区实行异地安置管理,并签定管理协议。各统筹地区按照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将异地安置人员纳入本统筹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并按照本统筹地区的规定核定异地安置个人账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统筹地区垫资。受委托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本设区市各统筹地区垫资情况按季(半年或年)汇总后,形成财务报表交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由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含个人帐户划入额)在1个月内汇款至受委托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异地医药费用报销。省内10个设区市到南昌市异地安置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定点管理的方式,在南昌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并采用网络结算的方式,实现异地医药费用报销。
(3)对常驻外地或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非常驻地或非定居地发生的医药费,按统筹地区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定处理。转诊转院、出差探亲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索办理异地定居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由于近期一些沿海发达省份开始办理户口转回原籍的我省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人员由我省经办机构交纳1.2万元左右医疗保险基金的标准,接纳医疗保险关系。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部分退休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各统筹地区还应进一步探索开展户籍转回安置地的省内参保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工作。原则上省内各统筹地区户籍转回安置地的退休参保人员,可按照每转移一名退休参保人员,由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转入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80%的标准(其中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筹地区按60%计算,低于的按80%计算),向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转移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认识,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完善本统筹地区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管理实施细则。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实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的各项工作,落实好异地安置人员的各项服务措施,为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