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我省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长期(6个月以上)驻外人员和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其异地安置后的就医和就医后报销医疗费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统筹地区的实际贯彻实施。
一、建立异地安置人员的登记联系制度
各统筹地区应建立、健全对异地安置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备案,以便于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详实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健康档案;异地安置人员所在定居地或常驻地名称、社区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驻外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要将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的办公所在地通讯地址、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员,并畅通与异地安置人员之间的联系通道,实施有效沟通。同时,各统筹地区还要做好异地安置人员的统计分类工作,为异地安置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二、实行异地安置人员委托管理或异地定点管理
对异地安置人员,除可以按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9]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邮寄报销医药费外,对有意愿在常驻地或安居地就地报销医药费的参保人员,还应进行逐个登记,并根据登记情况对于异地安置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按照以下方式建立异地就医和异地报销医药费用的制度和办法。
1、异地“二定”管理。建立安置地或常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在异地安置人员较为集中的安置地或常驻地,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安置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适当选择,实行异地定点,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配药服务协议,实现安置地或常驻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或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异地安置人员可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看病刷卡,并结算医疗费用。
2、委托管理。委托安置人员所在安置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异地安置人员,并与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委托代管协议,实行异地委托监管并报销医疗费用。对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购药的真实性、治疗的合理性以及医疗服务规范性进行重点监督管理,保证参保职工得到较为合理的治疗和比较快捷的费用结算。
3、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结算管理方式
各统筹地区可以按照以下范围和办法,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管理和异地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