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客运班车报停和180天内恢复营运的信息。
(五)道路客运站违反以上规定的,各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年度客运站站级复核时予以降级处理。
十、关于规范管理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和报备变更、调整许可事项的意见
(一)新增和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应当持以下材料分别到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办理变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事项的报备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投入营运的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所属客运企业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局受理、登记后,出具《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交给外省经营者。辖区道路运管机构根据此函件办理进站排班手续或者办理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的报备手续(具体办理程序、有关规定由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确定并报备省局)。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或变更、调整已报备)后5个工作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日内将省局出具的《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进站排班通知函》或者《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调整、变更报备函》的回执联寄回省局。(三)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变更日发班次、讫点及站名和变更我省境内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的,应当经双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我省如同意,将向外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回函件并抄告我省讫点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记载的其他经营许可事项,可以由外省省级道路运输机构确定,但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经营者也应当办理变更、调整报备手续。
(四)外省入闽省际客运班车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进站排班手续和报备变更、调整经营许可事项手续,以及擅自变更应当由我省同意经营许可事项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客运站不得安排或者继续安排其进站排班并及时报告省局。
请各设区市道路运管机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辖区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及与本“补充意见”相衔接的实施意见,及时转发、贯彻到辖区运输管理所、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本“补充意见”与闽运管道路〔2009〕149号文不一致的内容,按本“补充意见”执行。本“补充意见”及附件的电子文稿,请登陆福建运管网站(www.fjysgl.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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