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一般不再进入学校班子,根据需要可兼任区级教育督学,并仍然担当学校的具体课务。
经济责任审计制。建立校长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每年随机抽查部分学校,对在任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在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离任校长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实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直选制、竞聘制等形式产生校长人选,淡化行政委任制。要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推荐选拔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直选制。直选制是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校长,不设定校长候选人,学校内部教师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基本程序:
1.召开学校教职工大会,局党委成员说明直选制规程;选举意义和公布校长任职基本条件、资格;
2.通过校长直选的选举办法;
3.确定监票人、计票人;
4.正式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对拟任人选公示;
6.提交上级党组织讨论通过后正式任用。
竞聘制。竞聘制是指在本区域内出现校长岗位空缺时,采用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校长。其基本程序:
1.确定并公布职位及竞聘条件;
2.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答辩;
4.考察、民主测评;
5.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
6.提交局党委讨论通过后正式任用。
四、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明确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及运行机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拟定学校发展规划(一般三年一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并组织实施;
3.按规定拟定校内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校内中层机构负责人。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各类资产;
4.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教研和教改活动,组织德育工作和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对学生实施奖励;
5.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制订学校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对学校突发事件进行决策和处置;
6.代表学校,对外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接受社会教育捐赠,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7.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坚决制止不规范的办学行为,遵守和执行学校章程;
4.维护学校、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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