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树胸径必须在20厘米以上;2、严格按规定配置割面,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树干的40%;割面上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少于220厘米;3、割沟深度不能大于0.8厘米;4、严禁同时开两个割面,挂两个松脂桶。
(三)松脂采集要同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相结合,做到“先采脂,后采伐;不采脂,不采伐。”纳入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地块,伐出木可不受采脂胸径和采脂强度的限制。
(四)松脂收购按国家有关松脂等级质量标准,实行合同收购。禁止掺杂使假、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打白条收购松脂的行为。
(五)采集松脂实行归池盛水和保养运输,禁止可能损害松脂质量的贮存运输行为。
(六)按照“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培育县内龙头企业,由松香生产企业实行订单收购。
(七)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扶持、谁收购”的原则,松香生产企业应做好松脂基地的扶持和培育,采取多形势、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建设原料基地。
(八)松脂加工应引进新技术,充分利用资源。严禁采用滴水法等国家明令禁止,已淘汰的老式方法加工松脂(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8]23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4项)。
(九)松脂收购必须依法缴纳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按收购价的5%(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263号文件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项,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政发[1994]22号文件第三条,双柏县人民政府1994年4月1日关于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告第二条第五项)。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一)采脂人员必须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并负责其承包采脂林区的护林防火、巡山护林。如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并协助查处。
(二)在采脂区采伐木材或开展其他活动可能影响采脂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采脂单位或个人。因事前不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
(三)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松脂采集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违反采脂技术规程采脂,情节轻微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四)对违规采脂的,应加强教育,经说服教育屡教不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对偷漏缴纳育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育林基金2-3倍的罚款(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