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意见
承担领导责任,高度重视,拿在手上抓。凡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今后,凡是对涉农部门及各乡镇评优表模、申报文明单位,必须加盖农负办的公章后,方可办理。
五是实行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涉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是健全农民负担来信来访制度。各级信访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农民负担信访的登记处理制度、集体上访处理制度和重大信访件上报制度。要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抓好问题的协调处理。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及时办理并上报结果。
七是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实行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案(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县农负办、县纠风办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对以“不知道”为由没有及时上报的,按失职、渎职查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且酿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照党纪政纪对乡镇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凡是因农民负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的,依照《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违反农民负担管理政策、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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