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改进党员管理有关暂行规定
期回国后,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对其继续进行考察,可适当延长考察时间,时间一般为半年或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16、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用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二、其它管理
17、党员档案随人事档案。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分离的,组织关系接转时应在介绍信上注明档案情况。
18、党员没有在有效期内接转组织关系的,向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自行作废,并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处理。
19、对聘用、借用6个月以上的党员,按有关规定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的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任何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20、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落实和检查。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中央组织部和省市委组织部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办;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党员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此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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