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党员,除应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活动外,还应参加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党组织的活动。有关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加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党员进行登记,经常了解党员在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中的情况;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中的党组织定期向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情况,加强管理。
(五)对复员转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安置期间党员的管理
5、复员转退军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因故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居住地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自谋职业的将组织关系转到相应单位党组织。
6、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单位党组织。因故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暂时保留在县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自谋职业的将组织关系转到相应单位党组织。
7、复员转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预备党员在待安置期间,要定期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党组织及时为其确定新的入党介绍人。如在待安置期间预备期已满的,由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办理,在征求原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党员标准和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
(六)对跨地区外出、外来党员的管理
8、党员集中外出一年以上、人员相对固定的,可建立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分散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应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因无固定地点或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委备案,党员持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外出党员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党费按期交纳。
9、符合人才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员,流动时党组织应及时为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七)对出国(境)党员的管理
10、公派出国(境)留学、讲学和研修及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由单位党组织保留,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党组织保留。
11、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中途返回时与党组织见面。按期回国后,党组织主动与党员进行谈话,了解国(境)外的表现。如无问题,可批准其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党龄连续计算,并补交出国期间的党费。
12、党员超期回国,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者,可恢复党的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以上的,按自行脱党处理,档案材料转到上级单位党组织保存备查。
1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的人员,基层党组织将其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移到县委组织部,保存备查。重新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的,由县委批准。
14、出国(境)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15、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出国(境)之前须向党组织请假。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国内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