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部署和日常行政事务由乡(镇)政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兽药、饲料监督工作;承担公益性畜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疫病诊疗服务、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畜禽饲养和销售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逐步使其走向市场。
(六)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强化村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在村两委中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在每个行政村聘用至少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执业兽医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由政府发放相应的津贴补助。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动物疫情观察、上报工作;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和分流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含其管理的4个处)核定机关编制25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总站分别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2名、32名和22名。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调整所需人员编制,由市、县(区)在现有机关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站的编制,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参考省里做法,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所需事业编制由市、县(区)自行研究解决。
在现有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乡镇一级畜牧兽医站的专业力量,所需人员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如畜牧业比重、畜牧业防疫现状、乡镇人口等因素)重新研究,配齐配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基层,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人员录用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中的在编公务员为基础,凡空编需补充公务员的均应通过考试录用途径解决。
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分流人员安置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集体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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