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管理。
对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各决定部门要通过本单位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同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协调,由各决定部门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法律手续一并交由其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四)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州劳教所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由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按照拟被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劳动教养人员家庭住址通知各镇街派出所,由派出所到延边州劳教所进行交接,对以上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州劳教所和派出所负责,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五)对两劳释解人员的管理。
1、*监狱、*劳教所、市看守所在释解人员前,要把市被释解人员家庭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被释解人员的释放时间、人数在一周前通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在接到释解通知后,要将被释解人员的基本情况、人数、释解时间等,在4日内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按照被释解人员的家庭住址,将有关通知各相应的镇、街道派出所。
3、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组织相关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释解人员被释放当日,一同到*监狱、*劳教所、市看守所交接被释解人员。
4、市司法局在释解人员释放时,要对两劳释放人员登记,各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在接到释解人员后,要将释解人员带到本部门进行登记造册,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办理相关监管手续,并按要求在日后开展监管工作。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要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定期走访释解人员,了解掌握他们生活、工作、及思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成立本单位“三类人员”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三类人员”时,要将“三类人员”和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至市公安局各镇、街道派出所,将移交情况记录在案备查,并将移交情况送达市检察院。
(二)各政法单位在接到本市外政法机关审判或决定的“三类人员”相关司法文书后,及时将相关司法文书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监管。
(三)各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要成立“三类人员”考察管理小组,对由其负责监管的“三类人员”建立档案,制定和落实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时对三类人员进行管理和考察并将管理和考察情况送达市检察院。
(四)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和已不具备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送达市检察院监所科,原决定机关接到建议书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变更决定并通知相关派出所和市检察院。
(五)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各部门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向市综治办上报“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各类材料。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