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土地流转,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允许依法进行再流转。
(八)土地流转双方应自觉履行流转合同,因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村委会或乡镇经管站申请调解,也可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不论是耕地还是山地,农村土地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应控制在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承包期到期后,优先原受让者继续签订流转合同进行生产经营。
(十)鼓励各级组织和中介机构采取“先流转、再招商,未用地、不付费”的方式与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集中土地、统一规划,及时发布流转信息,选择商家安排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
(一)建立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制度,对农村土地流转登记造册,对内摸清土地流转基数,对外联系土地流转业主。乡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公示制度,设置土地流转信息栏,运用电子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实现流出与流入的有效对接。统一使用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乡镇、村要对流转合同立卷归档,永久保存,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体系
依托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办公室,全面抓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的流转申请、价格指导、合同鉴证、流转备案、调解纠纷等管理服务;村一级要明确一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员,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的动态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中介机构,逐步将土地流转过渡为市场行为,政府负责监管和服务。
(三)建立土地纠纷调处仲裁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般纠纷由村组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或仲裁部门进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建立农民就业培训社保机制
大力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劳务培训和输出,鼓励自主创业、务工经商,缓解就业压力。逐步考虑因土地流转而失地的农民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五、着力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
(一)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资金
县财政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土地流转专户,重点用于改善流转土地规模经营的基础设施,完善土地流转信息网络,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大户以及推进土地流转必要的管理经费。对于当年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含200亩)的各类业主,根据规模确定等级立项,并给予项目资金奖励扶助。对于土地流转工作主动而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县人民政府按一定的标准对乡镇、村给予奖励。具体扶持和奖励办法由县经管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制定。
(二)实行农业项目和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政策
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用机械补助等涉农项目和资金,要尽可能与土地流转经营相结合,对此倾斜安排。
(三)落实信贷支持和贷款贴息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和服务,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专业大户、家庭农林牧渔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对实力强、信用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