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由暂无力耕种或短期内暂不耕种的农户将承包责任交由托田所管理,托田所按租金收入收取10-20%的管理费,对外进行流转。
3.支持租赁制。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产业经营业主,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定期向出租方支付土地租金,对承包户负责。
4.允许多形式。一是互换形式。为便于生产经营管理,集中连片发展特色产业,可以打破村组界限,跨村跨组互换承包地块,使土地“化零为整”。二是转让形式。对有稳定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农户,鼓励其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让渡给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或各类业主。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制定相应政策予以补偿。三是置换形式。鼓励长期外出并有稳定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永久放弃承包土地及宅基地,探索在产业园区、城镇郊区范围内开展以“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试点。
(三)大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鼓励结合优势特色产业、主导产业,成片集中流转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对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专业合作组织的,同等享受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策,其中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土地。
三、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程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确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权益关系。土地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发包方、承包方、受让方应对流转程序和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用途等共同认定。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流转地块的城建规划指导。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双方要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由承包方(或委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书一式四份,承包方、受让方、发包方、乡镇经管站各一份,并由发包方登记备案。整组整村或100亩以上大面积流转的,由乡镇经管站登记备案并报告县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的,要建立章程,由农户填写《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表》,合作社设立大会召开后,合作社要向申请入社的农户颁发股权确认书。
(四)以转让形式进行流转的,承包方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以招拍挂形式对“四荒”土地进行流转的,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五)土地流转双方在正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时,必须议定好流转价格和付款方式,流转价格原则上一般不应低于原承包农户自主生产经营收益,并逐年适当递增。可以采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的办法,不论是自行还是委托流转,其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未承包到户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六)村、组全体承包农户均委托发包方进行集中成片大面积流转的,发包方应对受让方的土地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流转形式、程序等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土地受让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承包方享有的权责一致,不能改变原定土地用途,不得抛荒,如要再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以转让和互换形式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