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营运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九)市重点工程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与承建单位签订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根据市“三车”整治办公室的建议,依法中止与有关企业的施工合同、供料合同。
五、完善联动执法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监管部门对“三车”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公安交警、城管、交通运管、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二)强化执法联动,严处违规车主及相关企业。在依法处罚“三车”驾驶人的同时,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要一并查处。市“三车”整治办公室每月对“三车”交通违法和责任事故汇总分析,将信息分别抄告城管、交通运管、城乡建设、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车主及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三)建立“三车”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三车”违法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车辆的车牌号、驾驶人、车主、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和查处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立严重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驾驶人、车主、企业,除了从重处罚外,市“三车”整治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驾驶包括“三车”在内的营运车辆;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和通行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吊扣其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加强对“三车”相关企业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监管。对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六、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
“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市“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县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市“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对安全营运的“三车”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予以奖励。
(三)各区、开发区、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安全督导员;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建立督查制度。由市政府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全市通报。对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县区和部门,将按照问责制度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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