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级统筹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市级统筹办法。市级统筹的目标为“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筹调剂”。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强化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 ]58号)执行,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筹区域的单位为合肥市本级、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
三、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
(一)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来源,由市财政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具体额度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情况和可用财力增长情况,一年一定。
(二)基金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1、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别存入市、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方式和资金拨付渠道不变。
2、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每月资金支付实际需要按月分别向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
3、市级统筹调剂金的安排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在年度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中应安排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每年新增财力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缺口时,按照市级统筹目标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由市级统筹调剂金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与年度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实绩挂钩,一年一定。市级统筹调剂金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县财政自行弥补。
(三)统一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统筹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均要执行《合肥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四)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计发待遇标准
1、统一缴费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执行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现行为7%,以后将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高到8%止。自由职业者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下岗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6%。
2、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个人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底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3、统一计发标准和范围。按照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