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表彰对民办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通过教育督导评估验收被评定为州、省、国家级示范学校的民办中小学校,县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九)委派公办教师到规模大的民办学校支教。对在校生为500至1000人的县级民办示范学校,可以委派1名副校长协助举办者办学。对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州级民办示范学校,可以委派1名副校长,并按照在校生1%-1.5%的比例委派公办教师到该校支教。支教期间,财政供养不变、编制保留在原单位不变,津补贴由民办学校发放,年度考核、评优表模、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由编制所在单位负责落实。支教时间每3年一个周期,期满后可继续支教或回原单位工作。
(十)民办学校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教师。鼓励民办学校自主招聘身体健康、业务过硬、具有教师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到校任教,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业务培训、教研及其他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与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金。
(十一)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招生。在国家、省、州、县招生政策指导下,民办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录取分数。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对民办学校实行挂牌保护。要坚决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民办学校的正常工作,不准违法查封、冻结民办学校的财产和帐户,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扰乱民办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园校舍、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和服务,推动民办教育发展
(十三)加大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力度。要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四)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的审批按国家规定进行。坚持办学许可证制度和评估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合法办学的凭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实行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提高化解民办教育风险的能力,风险金额度按省定下限执行。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畴,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校务管理、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和财产财务等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审批机关每年年底要对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检查,年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告。
(十五)进一步改善服务和管理环境,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县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听取各部门支持民办教育工作的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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