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等级努力。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要加大执法力度,由当地政府牵头,教育、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取缔。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发改和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实行幼儿园等级收费制度,同一城市城镇或县(市、区)域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同一性质、下一级别的幼儿园,收费不得高于上一级别的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下限。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
(十九)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指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根据学前教育的特点,切实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确保园舍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二十)发挥公办幼儿园的骨干示范作用。要加大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的辐射作用,鼓励公办幼儿园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以及园长(教师)培养培训、下乡支教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承办新园或举办分园,可按民办机制运作。
(二十一)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进行专项督查,并将县(市、区)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资金投入纳入对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指标。制订《*市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方案》,开展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激发乡镇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相关督查评估指标体系,对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教师待遇保障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