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继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经费,主要用于市区幼儿师资培训、活动开展、各类奖励和专项补助。
(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政策倾斜。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所辖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核定必要的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对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有困难的乡镇,也要确保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业务园长为公办事业编制,并逐步向公办转轨。同时,县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一)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对达到省三级标准及以上的幼儿园,应制定政策,予以一定的奖励;对收费不足难以维持运转的农村规范幼儿园应予适当经费补助。
(十二)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师资支持。对于达到二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派一名公办编制园长(或业务园长)指导管理,并按每2-3个班安排1名在编公办教师或财政定额补助的编外教师。对达到三级以上办园标准的民办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公派教师(或园长)。鼓励城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农村支教、挂职。对到农村支教、挂职的人员,要做到“政治上受鼓励”、“经济上不吃亏”、“生活上有保障”、“业务上能提高”。
(十三)逐步建立困难群众子女入园的资助体系。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五保供养的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资助经费从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农村家庭有困难的入园幼儿实行“营养餐”制度。
五、落实政策,提高教师素质
(十四)实行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备案制度。新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学前教育专业合格学历和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民办幼儿园实行自主聘任、合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必须在2012年前取得任职资格。
(十五)实行教师最低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对上省定等级的民办(含公建民办)幼儿园,在其做好本园教职工各类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教育局聘用标准,经教育局审核备案,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非公办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幼儿园承担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财政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六)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城区公办幼儿园应当承担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任务。
六、规范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七)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当地机构编制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五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