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或辞去公职;也可以一次性领取5年的工资,辞去公职。
1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由举办者测算办学成本,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13、建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充分发挥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窗口、示范作用,每所一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至少对口支援1所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通过互派教师、教研活动、教师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水平。对20*年以后创办的、在校生规模在180人以上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政府按一定比例选派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城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持3年,农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支持5年。选派的公办教师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参加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考核,工资由派出学校支付。
14、建立家庭贫困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机制。各级政府要
采取措施,确保城市低保家庭、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和残疾幼儿、弱智幼儿及流动幼儿享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家庭贫困幼儿给予管理费减免。各种助学资金救助范围要扩大到学前教育阶段。
三、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
15、严格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坚持高起点、标准化审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的一律不予批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严格执行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城镇要举办标准化、规范化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坚持和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审制度,对不合格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办法,由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前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前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另行制定。
16、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要把大力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职责,切实承担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水平、保教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落实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各项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发展。
17、建立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监控机制。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宣传、收费、法人变更等行为的管理。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安全稳定工作和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18、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本意见进行鼓励和支持。
19、本意见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