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条件和设置标准的,给予举办者总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对举办规模在360人及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除给予举办者总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外,还分两期给予举办者承担两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6、鼓励引进州外资金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对引进州外资金并形成教育实物量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引资者,按照实际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引资者,按照实际引资额的2‰至7‰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州内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
7、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一视同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项目涉及的收费问题,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给予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号)》给予优惠和减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排污费、环境费、水电费等收费统一按公办学校标准收取。严禁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搭车收费。
8、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土地使用优惠。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优惠。鼓励县市人民政府以无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农村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市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垦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的闲置土地以及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可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使用。凡属行政划拨的土地只能用于民办学前教育办学,土地不得抵押、转让、改变功能或做其他用途,否则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凡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用途,报同级建设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9、民办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聘任的外地教师,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地落户,其子女就学、升学、就业等享有与本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10、允许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互相流动。鼓励公办教师和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大学生、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经批准应聘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工资由聘用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享受公办学校同职级退休教师相关政策待遇。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可连续计算。
11、鼓励公职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最长年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