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这几方面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阶段目标;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拓展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空间;建立民办学校奖励机制;鼓励引进州外资金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土地使用优惠;民办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符合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允许公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互相流动;鼓励公职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建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建立家庭贫困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机制;严格执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监控机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下文:
为进一步加快全州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阶段目标
1、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动员社会资源投资民办学前教育,实现民办学前教育的数量再扩张、质量再提高、结构再优化,形成公、民办学前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2、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阶段目标是:力争到2012年,全州各县市县城所在地建成1所400人左右规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在人口集中度高、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建成1所100人左右规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全州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数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总数的70%以上。到2015年,全州城镇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5%以上;农村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5%以上,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全州基本实现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和措施
3、鼓励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前教育。积极鼓励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多种形式独资或股份制形式合资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引进州外资金、设备、人才、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参与办学。允许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依法筹集办学经费,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但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费用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鼓励公办幼儿园进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民办公助、集团化办学等实验。具体方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拓展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空间。对现有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现行标准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乡镇所在地现已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同类教育。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跨地区实行集团化办学或自主招生。逐步提高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现行管理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同级发改部门核定),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用于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5、建立民办学校奖励机制。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不包括土地和教职工住宅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需出示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且规模达6个班150名在园幼儿以上、办学满3年的,经县市教育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达到必备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