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要完善教育督导工作的运行机制,探索教育督导的工作新方式。根据政务公开、督导公正、评估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区教育督导工作专业化、操作程序规范化的教育督导工作规程,以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水平
(一)区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是代表区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对的独立性和执法的权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职能作用,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严肃性。组织、发改、财政、人事、编制、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督导工作。
(二)区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其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由区级编制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由行政管理干部、专职督学、专业技术干部三类人员组成,并设督政岗位,督学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兼)职督学由区政府聘任。
(三)区教育督导机构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必需的工作条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以适应教育信息化、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效率。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核定,实行单列,并编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以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需要。
(四)建立一文素质优良、数量足够、年龄和专业知识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把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选配到教育督导队伍中来,实行专兼职结合建设督导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培训督导人员,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要建立教育督导工作表彰制度。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发展,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教育系统的表彰,也应包括教育督导工作机构和教育督导工作者。
(六)教育督导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修养,强化教育督导研究,促进教育督导创新,要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自觉率先垂范,要规范教育督导行为,做到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政督导,秉公督导,实事求是,敢于查真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做到督要知政,导要懂学,评要公道,查要深入,研要重据,谋要前瞻,树立教育督导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为实施义务教育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