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本行政区入学,因特殊情况需到外地入学,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到学区所属学校办理登记,方可到外地就读。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工作,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管理,包括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及工作安排等。
(二)坚持“划片、就近、对口、免试”的原则。小学适龄儿童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学区就近入学;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口分配到初中招生学校。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要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对口升学方案,招收特长生和来我区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将学区划分示意图配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向社会公布;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学校公布招生工作的联系部门、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四)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市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严禁招收择校生,且不得接收“跨区借读”生,对违反规定接收“跨区借读”学生的学校,按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处理。凡要求择校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可引导其就读本区域内民办学校。
(五)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学校的各项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书面考试或其它形式的测试等办法录取新生。严格控制大班额,城市小学每班学额控制在56人以内(少数招生热点学校经批准最多不得突破60人),初中每班学额控制在60人以内(少数招生热点学校经批准最多不得突破64人),并积极向标准班额努力。
七、政策性照顾
小学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一)父母中的一方户籍不在本市,子女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三)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烈士子女。
(五)符合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问题的意见》(教基[ ]111号)文件中确定的高层次人才范围的子女。
(六)在我区投资的外来企业,达到以下投资规模的投资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三产类项目。
享受上述政策性照顾的小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须在录取学校或毕业学校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贯彻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以及少数民族适龄儿童的入学问题。
八、加强领导,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加强对各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从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健康、均衡、持续发展的高度,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顾全大局、服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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