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旧住宅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9]214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的人居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推进棚户区的综合整治改造,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的生活环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切身利益问题。
(二)原则和目标
工作原则。遵循“政府组织与居民参与、市区联动与责任落实、改进功能与完善配套、整体推进与落实管理”的原则。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对可整治的棚户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积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风貌。
工作目标。全市每年完成综合整治改造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30万平方米。计划利用三至五年时间,通过综合整治改造,实现棚户区房屋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实施综合整治改造的范围及重点
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为主导,特别是要把旧住宅小区整体拆迁改造与综合维修的决策权交给群众。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房屋建造时间较久、未达到节能要求,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的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生活区,以及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及城镇居民居住较集中的连片棚户区实施综合整治。其中,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是综合整治改造的重点。
三、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整治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棚户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楼体及屋面实施建筑保温,更换建筑节能门窗,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2、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棚户区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刷、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主要街道两侧屋面有平改坡要求的,应作坡屋顶改造。
3、环境综合整治改造。主要包括拆除棚户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4、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棚户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的补建、改造等。
棚户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二)实施综合整治改造后的棚户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行了集中供暖或分户采暖的小区,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
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