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府行政首长行政问责制。市县(区)政府不履行对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1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市县(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市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
九、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十三)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市县(区)政府的法制机构应为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使用行政编制,人员编制和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并着重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
三十四)建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设立政府法律咨询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运作,主要承担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审核或有关涉法事务的处理,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政府法制工作经费保障。市县(区)政府要有效改善政府法制机构的办公环境,完善政府法制工作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行政考核评议和政府法制宣传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十六)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中办发〔〕27号)文件的要求,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干部,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
十、落实工作保障措施
三十七)建立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制度。市县(区)政府应将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固定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对政府行政行为,特别是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做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事前审查把关。
三十八)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培育、规范、引导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三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本级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县(区)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探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