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开展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区)政府每隔2年要进行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县(区)政府管理权限,力争在2年内完成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续推进县(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九)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省行政执法证件或依据法律法规制发的其他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根据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权责一致。尚未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县(区)要加快工作进度,于年年内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和执法职权分解工作。
二十一)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从年起,市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后,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二十二)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从年起,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进行1次评查,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三)注重社会监督。市县(区)政府要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要通过建立领导接待日、开通政务专线电话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搭建经常、稳定的沟通平台,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