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要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十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二)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明确标注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十四)落实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管理程序。市县(区)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相关会议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审核。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市县(区)政府部门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召开有关会议审议。
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30日内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市县区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对审查建议要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建议人。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印制时,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供备案所需的规范性文件文本25份,由法制机构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