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工作。做好与省州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
工作,充分利用他们的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的建设。(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职能。
1、基层动物防疫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乡镇设置站所,在全县设立15个畜牧兽医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员派驻制度,派驻人员由县兽医站与疫病控制中心共同派驻。
(2)、各乡镇依据实际聘任或配备专职畜牧兽医治理人员,组建动物防疫员队伍,确保进行大规模防疫工作或是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能有效履行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性工作。其收入从防疫收费、政府补贴和诊疗服务收入等途径中解决。
2、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监督工作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治理、畜牧生产统计和技术推广、强制制免疫和疫情普查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能。
三、编制、人员及相关配置
(一)、编制核定。
我局将按照各乡镇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治理需要、畜禽饲养密度、规模养殖比重、交通状况等差别,按不同指标参数测算,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数量。并尽快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人员编制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人员录用。
变更后的各单位人员组成原则上以现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三)、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工作。
加快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资格认定步伐,通过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考核考试取得证书。为进一步的人员分流做好前期的预备工作。
(四)、分流人员安置。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分流人员予以妥善安置,一是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聘用为专职畜牧兽医人员,聘用期间其原有身份和待遇不变,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一部分,其承担相应的防疫任务后,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愿意自谋职业的,本人书面申请后,按规定发给安置费。三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我县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四是鼓励和引导他们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四)、经费保障。
会同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等部门,将整个畜牧系统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治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治理,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加大建设各类实验室的力度,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二)、通过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基本形成机构健全、权责明确、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兽医
工作体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提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追溯能力。(三)、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