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办),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企事业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教工作方针,提高学校治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政法[2005]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和《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政法[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中小学组织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教育治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就是要通过依法治校,切实增强学校办学单位、校长、教职工及学生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决策、民主治理的水平,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以提升我市教育的整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治理制度完善健全。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遵照章程实施办学活动。依法制定教育教学、招生、财务、教师、学生、后勤、安全等各项治理制度,内容合法、公正、公开,并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二)校内治理体制完善。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治理体制。校长、学校党组织、学术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依法发挥相应的作用。
(三)办学活动依法规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办学活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质量良好。依法保障教育教学治理秩序,有良好的校风,学校教师、学生无严重违纪和刑事犯罪行为。
(四)民主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建立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实行校务公开,校内监督机制完备。中小学建立学校与社区、家长联系制度,听取社区、家长对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治理机制参与学校治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六)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欺侮、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明显。认真贯彻国家和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重要的日常工作。建立普法责任制,做到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按照规定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校领导依法办学,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八)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党政领导重视依法治校工作,制定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定期研究依法治校工作。学校有专门机构或者领导负责依法治校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中小学。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段(3月20日—4月20日):
>各县区和学校组织学习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