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矿业秩序整治常年督查督办制度。进一步发挥县委、县政府整治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非凡督查组的作用,充分行使县委、县政府赋予非凡督查组的督查权、裁决权和经济处罚权及处分建议权,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对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继续实行重点督办、跟踪督办,逐一下达“县长督办卡”或督办函,并建立规范的整改落实跟踪治理台帐。“县长督办卡”或督办函下达的督办事项没有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常年监督治理机制,以乡镇为主、县直机关为辅,抽调一批干部,经专业培训后作为政府派出的督查员入驻矿山企业进行现场督办,一矿一名督查员。驻矿督查员每人交纳工作责任保证金2000元,如因督查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驻矿督查员的责任,并扣除相应的责任保证金。
六、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举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矿业秩序治理职责的情况。负有矿业秩序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矿业秩序整治的举报;接到报告或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进行查处,对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不履行及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对报告或举报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的有功人员,县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定期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曝光各种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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