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矿业秩序整治长效
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构建矿业秩序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有效防范重大特大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的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党委政府定期研究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正常情况下,县委常委会、各乡镇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县、乡两级整顿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等议事机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安排、督促检查本地区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协调解决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应当由党委、政府或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领导人或委托分管领导人主持召开,并应当做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各项措施,在下次会议召开时应当对上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领导联系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制度。县联系各乡镇的领导负责联系该乡镇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加强对所联系乡镇矿业秩序整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和督查督办。每个联系领导每季度至少要到所联系的乡镇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每次现场办公会应当解决几个具体问题。要建立乡镇长负总责、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矿区、乡镇干部包矿井的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目标治理责任状,对所联系乡镇、矿区出现非法矿反弹未及时予以关闭取缔的,对所联系乡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纪委、检察院、法院要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定,由政府牵头,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矿业秩序整治工作中有关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追究问题,部署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是县政府、纪委、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人,政府办、纪委及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煤炭、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建立矿业秩序整治工作调度制度。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公安、经委等部门及供电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能建立工作调度制度和执法检查月报制度,建立统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每月就本部门、本系统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度,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县直其它行业治理部门通报。公安、供电企业必须凭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商安监、煤炭、环保部门审定的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合法矿山企业名单,依法按核定数量审批火工产品和供电,对违反规定审批火工产品和供电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