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实施意见
合表现评价的问题
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2007年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办法,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__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表现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20号)执行。(四)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基本原则1、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原则(1)普通高中学校只录取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2007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各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区(县级市)招考部门的录取名册办理有关学籍审批手续。(2)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用和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将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作为高中录取的重要依据,切实改变将学科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高中录取唯一标准的做法。(4)普通高中录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华师附中、省实验中学、广雅中学、执信中学、2中、6中、广大附中、铁一中学、协和中学、1中、3中、5中、7中、培正中学、育才中学、16中、47中、65中、培英中学、86中、真光中学等21所学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萝岗7个区招生。上述面向七区招生的21所学校作为提前批同时进场录取,学生可以在21所学校中填报两个志愿,录取时按“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上述21所学校中,区属的12所学校仍可将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0%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或本区招生,录取时与其它省一级学校一起作第一批招生。越秀、海珠、荔湾的区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以上三个区招生,其它区、县级市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4、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含向本区招生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划分。其它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5、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答应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个别确实要调整择校生计划的学校,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学校在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后,利用非财政投入扩招的学生,其收费可按省教育厅、物价局、监察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治理办法》(粤教财〔2004〕119号)的规定执行。7、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的学校(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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