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终止用人关系。
对未聘人员,原则上采取内部消化为主的办法安置。事业单位可通过清退临时用工腾出岗位或创办经济实体安置未聘人员;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组织未聘人员参与本行业、本系统其他单位的竞争上岗,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可组织转岗培训,为其重新择业创造条件。
对暂时不能安置的未聘人员,给予1—2年的待聘期。待聘期内如有空缺岗位,未聘人员可参加竞聘上岗。待聘期满仍未取得岗位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单位按解聘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未聘人员无论是否办理社会保险,在待聘期内按同类在岗人员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其中,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困难较大的,未聘人员生活费按不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计发。
待聘期间本人自愿辞职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企业就业、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按解聘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待聘期内余下月份的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
待聘期间计算工龄;符合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条件的,调整档案工资标准。未聘人员未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前,应服从单位治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九、实施步骤与程序
(一)时间要求
2003年8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制订推聘工作实施方案,按干部治理权限,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推聘工作实施方案办好试点。
2004年4月2005年3月,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推聘
2005年4月至2005年12月各单位对推聘工作进行自查总结,由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单位推聘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二)推聘工作的基本步骤
1、预备阶段
(1)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成立由单位党政领导、工会、职工代表组成“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好推聘的各项预备工作和组织领导工作。
(2)深入宣传发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中心、省、市等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熟悉,统一思想,使广大职工自觉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3)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拟定“三定”(机构、编制、职责)方案,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4)拟订本部门、本单位推聘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干部治理权限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推聘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上报审批前,须经全体职工会和职代会讨论通过。
(5)推聘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经费来源情况(现有编制、实有人数、其中各类人员数、工资分配等情况)、改革指导思想和目标、改革内容(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分配、合同治理和人员考核、人员分流等)及措施要求、改革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各部门报送的改革方案应说明列入推聘范围的事业单位数量、名称、原级别、人数等情况。
聘用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治理、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或竞争上岗)、聘用合同治理、考核奖惩、收入分配、解聘辞聘等具体制度。
2、实施阶段
(1)各单位按照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三定”方案,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职责任务,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2)制订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任务,根据岗位职责分类,公布岗位名称和聘用条件。
(3)按照《竞争上岗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工作,将人员按岗择优落实到位。
(4)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统一使用由湖北省人事厅印制的《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规范文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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