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或者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改变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非本人责任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残)等级评定机构鉴定为一等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检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不能按时或足额支付工资报酬,解决福利待遇和提供工作条件的。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自收到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之一的,聘用单位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受聘其它工作岗位的,或者虽然同意受聘其它工作
>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当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实,到县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为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离岗前应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一方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约定补偿。解除聘用合同后当事人违反规定使用或者答应他人使用属对方所有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被解聘或者合同终止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治理规定。
聘用单位违反本意见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聘用单位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及时调解人员聘用中所发生的争议,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八、未聘人员治理
未聘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首次进行聘用制改革中,本人不愿意参与岗位竞争或参加竞争未取得岗位的原固定职工。在实施聘用制工作中,单位不得在竞岗前将一部分固定制职工定为未聘人员。
对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作为未聘人员,原则上按原合同治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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