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简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标准,细化考核要素。
考核内容依聘用合同包括纪律和业绩两个方面。纪律主要考核受聘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业绩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对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以及奖惩、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六、受聘人员薪酬与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特点,对受聘人员实行多种分配形式,分配方案报县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将国家规定工资活的部分与业绩贡献直接挂钩,拉开档次重新分配(实行财政统发工资中活的部分可只到单位,固定部分直达个人);可将国家规定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捆在一起重新分配;可将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在工资总额框架下,自行制订分配办法。自收自支或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分配结构和方式。
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在搞活内部分配制度的同时,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储备资金制度,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的工资发放和为建立社会保险作预备。
事业单位对受聘人中薪酬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适当拉开要害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基本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对贡献突出的拔尖人才,经县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高薪聘用;对某些要害岗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有重大科技发明或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重奖;对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其工作性质、特点、目标、责任和风险等情况,单独确定收入分配方式和方法。
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做到岗变薪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从岗位变化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委任的职务高于退休时的职务,且在原职务工作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按原职务享受退休待遇;聘用的最高职务高于原委任的职务,且任职满5年以上、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的,可按聘用的最高职务享受退休待遇;工勤人员聘在治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其退休年龄可按国家规定的干部退休年龄把握。在工勤岗位的,按工人退休年龄把握。
积极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制度配套建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受聘到其它工作岗位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意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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