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工商局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
第八章监管责任
第五十五条各工商局、分局(所)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将监管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五十六条建立企业分类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施巡查、检查和未按要求做好记录的;
(二)巡查、检查记录弄虚作假,录入信息不真实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在进行经营活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上级交办或群众举报管辖区内企业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六)以树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级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由博州工商行政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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