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交换企业信用信息。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不承担单位和个人因使用企业信用监管等级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四章分类监管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则是:加大对a级企业(包括aa、a两个等级企业)扶持力度,适度治理b级企业,强化c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严管d级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a级企业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年检。aa级守信企业实行两年免审,a级守信企业实行当年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实行联合年检的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业除外);
(二)对aa级企业除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经营活动外,免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其日常检查;
(三)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四)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等简易登记事项时,可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予以优先办理;
(五)在参与驰名、闻名、知名商标认定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六)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七)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八)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九)积极协助其争取当地政府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对b级企业建立预警机制,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二)采取案后三个月内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行
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要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各种荣誉称号;
(六)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三条对c级企业建立惩戒机制,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也可随时检查;
(二)实施案后跟踪治理,采取案后两个月内回查,重点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及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回查记录;
(三)办理登记注册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
(四)企业年检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五)年检时列为b级企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相关登记申请和许可申请;
(七)不得参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的各类荣誉评选,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八)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九)通过红盾信息网公开违法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d级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加强对其退出市场行为的后延监管。属于责令关闭的,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发布吊销公告,依法公告,依法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并实施以下后延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一个月内回查,做好回查记录,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回查中发现未进行清算的,应向清算责任人发出《债权债务清算告知书》,限期清算,并在登记注册治理系统中注明未清算和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待清算完结后,再消除未经清算的提示;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