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应当申请法定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分值为1—10分:
(一)、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虽未达100,但无欺诈行为的,1分;
(二)、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3万元罚款、3—10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罚款的,失信分值分别为1分、2分、3分、9分、10分;
(三)、企业经销的商品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一次1分,累计计分。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因同一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并处的只计最高分,因不同违法违章行为被查处的,应累计计分。
企业有第十七条中所列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据其对应的失信分值计分,其它违法违章行为按行政处罚计分。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a
级企业指其及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信用,具有良好商业信用的企业,其中aa级企业必须有信誉得分且在两年内无失信分值(含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数量由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按照信用分值由高到低确定。
(二)、b级企业指有一定失信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下(不含10分)的企业。
(三)、c级企业是指信用差,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失信分数在10分以上的企业。
(四)、d级企业是指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五)、同一个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所获得的企业信誉分值与失信分值不得冲减;企业有失信分值的,不计荣誉分值;没有失信分值的,计荣誉分值;d级企业不计分值,根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认定。
(六)、aa级企业依据守信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评价体系与治理
为保证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顺利实施,成立“农资经营企业信用治理领导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涉农单位负责人,以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企业、个私、商广、合同、市管、经济检查、12315申诉举报中心等职能科室和各工商分局(所)的负责人,具体负责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的组织、实施、认定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对辖区企业的信用进行初步认定,企业信用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管辖企业的信用监管等级进行审查、确认。对拟定的aa级企业,可证求农业、质监、辖区地方政府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认定每年进行一次,新设企业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认定。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企业信用认定工作,并将aa级企业及本级企业信用整体状况报上博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将认定的企业信用监管等级纳入企业经济户口信息,企业信用认定报告归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认定实行动态治理制度。下列情形,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一)企业有未记录的违法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
(二)企业有未申报的荣誉信息的;
(三)企业申报不实信用信息或者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信用等级证实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连续三年信用监管等级被认定为b级的,第三年应确定为c级。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根据企业信用监管等级,对辖区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八条aa级企业的荣誉记录和d级企业的违法事实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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