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此同时,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9〕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二零零八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零零九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除保证省本级就业工作经费所需外,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