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在职党员的监督服务等。
5、其他服务类。主要包括:开展科普、保健、技能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等法律咨询;有关档案资料委托代查等。
三、建立健全为民服务代理工作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总体要求是完善规范市级,强化突出镇级,带动村级,通过网络构建与运转,实现上下联动、功能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作用。形成以市为民服务代理中心为龙头,以各镇(处)为民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为民代理服务站、便民服务点、流动服务车等)为主体,村(居)为民服务代理点为基础,为民服务代理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代理网络服务体系。
(一)建立市级为民服务代理中心。以市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市级为民服务代理中心,主要负责市行政服务大厅内办理的政务服务类事项的协调督办,对办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办理质量进行督察考核,对镇(办事处)及村(居)代办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量确定,编制实行内部调剂。
(二)镇(处)根据实际建立为民服务代理机构。镇(处)要设立为民服务代理室(站),主要负责镇(处)受理范围内事项的终结办理和转接需上级部门审批或终结办理的事项,对村(居)为民服务代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所需人员在镇(处)机构中内部调剂。区域跨度大的镇(处)要因地制宜,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再在离镇驻地较远、人流物流相对集中的村庄设几个便民服务点,有条件的镇(处)还要设立为民代理服务流动车。
(三)建立村(居)为民服务代理点。各村(居)设立为民服务代理点,日常工作由村(居)委会组织。村(居)代理点代理员由村(居)干部或镇(处)的驻村员、信息员、联络员兼任,也可由镇(处)聘任的社会志愿者担任,除为群众提供各项直接服务外,负责转送需到镇(处)市有关部门办理的各种事务。
四、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一)建立完善为民服务代理工作制度
各级为民服务代理机构对群众申办事项,按照简易事项、一般事项、特殊事项三种类别,实行直接代理制、承诺代理制、联合代理制进行代理。
1、简易事项实行直接代理制。对程序简便、可当场办理的申请事项即受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一般事项实行承诺代理制。对需现场勘查、上报审批或其它不能当场办结的申请事项, 受理人向申办人告知承诺办结的时限,并在当日通知代理人,由代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全程代理办结。
3、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制。对需由2个及其以上主管部门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由全程代理人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规范为民服务代理工作流程
各级代办机构均应设立代办窗口,实行窗口受理、全程代办、办结回复的工作流程。
(1)窗口受理。凡到代理机构申办代理事项的,需向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并办理委托或提交申请。代理机构经审查, 符合代理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出具补交材料清单,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对于不能办理的申请事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对群众因特殊原因没有时间或因年迈及腿脚不便难以到代理机构申请的,由镇(处)或村(居)为民服务代理机构派遣服务代理人员登门受理需办事项。
(2)全程代理。代理机构受理申办事项申请后,应进行受理登记,出具承办单,告知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属有权办理的简易事项可即受即办,不能即办的,承诺办理期限;对需上级部门办理的事项,确定该事项的全程代理人,由全程代理人负责并跟踪全过程办理。